出自《金史》
演纪:上元甲子距今大定庚子,八千八百六十三万九千六百五十六年。 日法:五千二百三十分。 岁实:一百九十一万二百二十四分。 通余:二万七千四百二十四分。 朔实:一十五万四千四百四十五分。 通闰:五万六千八百八十四分。 岁策:三百六十五日,余一千二百七十四分。 朔策:二十九日,余二千七百七十五分。 气策:一十五日,余一千一百四十二分,六十秒。 望策:一十四日,余四千二分,四十五秒。 象策:七日,余二千一分,二十二秒半。 没限:四千八十七分,三十秒。 朔虚分:二千四百五十五分。 旬周:三十一万三千八百分。 纪法:六十。 秒母:九十。 求天正冬至 置上元甲子以来积年,岁实乘之,为通积分。满旬周去之,不尽以日法约之为日,不盈为余,命甲子算外,即所求天正冬至日大小余。 求次气 置天正冬至大小余,以气策累加之,秒盈秒母从分,分满日法从日,即得次气日及余秒。 求天正经朔 以朔实去通积分,不尽为闰余,以减通积分为朔积分。满旬周去之,不尽如日法而一为日,不盈为余,即所求天正经大小余也。 求弦望及次朔 置天正经朔大小余,以象策累加之,即各得弦、望及次朔经日及余秒也。 求没日 置有没之恆气小余,如没限以上,为有没之气。以秒母乘之,内其秒,用减四十七万七千五百五十六,余满六千八百五十六而一,所得并恆气大余,命为没日。 求灭日 置有灭之朔小余,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者。六因之,如四百九十一而一,所得并经朔大余,命为灭日。